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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1、明确了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指南》规定指出,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2、明确了境外收入有关的费用扣除项目 

  《指南》规定: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